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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商品房期房退房再销售手续的补充通知

办事依据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关于办理商品房期房退房、变更手续操作规程》(洪房字[2005]153号),防止假退房真转让期房行为的发生,特对办理商品期房退房再销售手续作如下补充通知:
  从2006年6月1日起,售房单位退出的房源在南昌市房地产信息网(http://www.ncfdc.com.cn)进行再销售公示时,必须同时公示售房单位和市商化办的联系电话(市商化办联系电话为6216311);售房单位必须按公示的价格进行销售;每月26日前购房意向者凭本人身份证向售房单位或市商化办办理购房意向登记(购房者向商化办办理意向登记的,由市商化办向售房单位开具联系单),售房单位不得对购房意向者设置前置条件。
  售房单位不按公示的价格进行商品房销售和以各种理由拒绝购房意向者登记购房的,市商化办将不予办理该房屋买卖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

南昌市房屋商品化办公室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办事条件

办理时限

即时

收费依据及标准

办事流程